黑龙江省检察机关 “龙剑网” 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检察机关网站建设,提高网络宣传水平,根据各级主管部门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政务网信息发布规则及高检院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网络宣传工作,是检察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院政治部主管全省检察网络宣传工作。上级院宣传部门具体负责对下级院检察网络宣传工作实行规划、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省院“龙剑网”网站是全省检察网络宣传的中心网站,各市(分)院和基层院必须在省院”龙剑网”网站建立网页,各级院言传部门负责各自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 “龙剑网”网站为全省各级院对外宣传网站提供技术服务,具体负责市(分)院和基层院网页的制作、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检察网络宣传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宣传的主导作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条 检察网络宣传要认真贯彻“积极发展,充分运用;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加强管理,服务法治”的方针,努力为全省检察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
  第七条 检察网络宣传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检察机关中心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宣传全省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强化法律监督,坚持严格执法,努力从严治检,服务经济发展,认真履行检察职责的新动态、新经验,新成果。
  第八条 检察网络宣传要坚持贴近检察工作、贴近检察管理、贴近检察干警生活,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吸引力和感激力。
  第九条 各级院宣传部门要制定和执行上网稿件审签制度,建立主管领导审核签批和责任编制负责制,实行分级负责。
  第十条 本院领导的重要活动有关报道要经院办公室或检察长办公室审批;各业务科处室需上网宣传的稿件要由主管科处室负责人签批;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报道要经政工部门审核;所有稿件必须集中交由宣传处编审,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上网。
  第十一条 需上网宣传的有关案件报道和重要稿件要由有关科处室领导审核,报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
  第十二条 上网稿件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检察宣传工作的规定要求. 不得登载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内容。
  第十三条 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案情不得作详细报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案件报道中要遵守对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妇女、老人、残疾人特殊群体的保护法或保障法的规定,注意保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避免案件报道对他们造成的新闻侵权伤害。
  第十四条 刊登案例要采取正面分析的方法进行正面教育,不得渲染凶杀、暴力、色情等内容,要立足为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服务,增强读者学法、守法的意识和增长法律知识,指导群众更好地懂法和用法。
  第十五条 确保案件报道的真实性。案件报道的内容要真实准确,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案件判决前,不得作定罪定性的报道,评论要在判决后进行。
  第十六条 确保案件报道法律用语的规范性,要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案件报道要客观、 公正。
  第十七条 网站的内容要定期更新,栏目要定期完善。对于一个时期、一个阶段的重大活动或重点工作设专栏重点宣传;提高工作指导性稿件、法律知识普及性稿件的上网率,特别要多采用具有创新性思考的稿件。
  第十八条 加强与其他网站、新闻媒体的联系,丰富网站内容,实现信息共享。主动与一些重点行业部门合作共同开辟具有检察特色的专题栏目,力争取得较好宣传效果。
  第十九条 各级院建立的网页刊载检察信息应接受省院政治部宣传处的监督管理,上级院网站经主管领导同意有权删除下级院网站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第二十条 网站日常信息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所有信息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布。发布前必须对非直接转载的信息和本部门自己扫描整理的信息作两次校对,确认无误后才能上传。
  (二) 工作人员不得将信息发布帐号及密码泄露,不得在公共场合(如网吧、非检察系统的电子阅览室) 登陆网站后台。
  (三) 上传文件的命名与格式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注明稿件来源、题目、作者、发稿日期;摘录转载新闻媒体的稿件要注明来源、作者、刊登媒体。上传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中途离开;上传过程结束后,工作人员必须尽快退出网站发布系统后台,防止产生安全隐患。
   (四) 已经上传到网站上的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如果发现原有内容有错误,向领导报告,确认后进行更改,并要及时做好登记。
   (五) 当天上传、修改的信息必须登记清楚,并将上网稿件及审批表按上网栏目类型归档。
  (六) 网站程序与文件每三周做一次备份,数据库每周做一次备份。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严禁在网站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和散布计算机病毒。
  第二十二条 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站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制定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方案,清除病毒感染和扩散的隐患。配备或者指定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人员;
  (二) 配置经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经常进行病毒检测和清除;
  (三) 严禁将外来计算机存储介质在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如工作需要,应在使用前做好病毒的查、杀工作;
  (四) 新购置的计算机,在安装、使用前应当认真检查,作好系统备份;使用前采取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的措施,试运行正常后, 再投入正式运行或者联网运行;
  (五) 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防病毒教育。
  (六) 用于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严禁访问检察系统局域网,并不准用来办公。内外网保证物理分离。
  第二十四条 各级院网站禁止链接国外、域外网站,不允许登载国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信息,不得在上网计算机中处理存放机密文件,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输机密信息,不得开办电子公告栏和论坛。
  第二十五条 上级院要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对网络宣传人员进行培训。不定期组织网络应用新技术的培训和网站应用经验交流,通过集中讲学、实际操作、在职自学、专家指导等多种方式提高网站工作人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互联网宣传管理规定和本办法有关条款,出现严重后果或宣传报道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影响,以及网络安全出现重大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院要把网络宣传纳入检察宣传工作整体格局,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在技术服务和资金保障上给予支持,配备政治意识强、新闻素质高、熟悉网络技术的人员从事网络宣传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级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并报上级院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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