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 推进司法警察工作转型发展

 



       摘要: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已经成为定势,作为专门武装力量的司法警察,工作应适时向司法性、监督性方向转变,为检察机关工作提供保障。
      关键字:司法改革  司法警察  方向转变  调整职能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通过行使职权,依法参与检察活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明确司法警察是检察辅助人员之一,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警察履职的内容和方式也必然发生重大改变。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应当顺应检察工作突出法律监督和司法办案主责主业的新使命,加快走上一条符合检察工作和司法警察工作性质和规律的转型发展新路。为此,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应该做到:
      一、关注改革对司法警察的新要求
   (一)正确认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属性。经过多年努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格局中的地位、作用已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逐步明晰、职权职责逐步完善、职业保障逐步健全、队伍管理逐步规范,成效有目共睹。因此,这就更加需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正确认识本职工作的属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具有司法性。这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与普通警察的显著区别。司法警察是独立的警种,有司法属性表明其承担与司法属性相适应的特定警察职能。司法警察职能尽管是辅助性、保障性的,但是这并不影响其司法属性,而这一点恰恰长期被忽视。强调司法性,就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转型发展指明了方向,这就要求与司法办案全面对接、全程融入,不然就会迷失方向。二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具有监督性。加强对检察司法办案的内部监督不仅需要有监察、检务督察,更要有与司法办案活动同步的、内生性的监督机制。司法警察与其他检察辅助人员所不同的重要方面,就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范围内,它是独立的司法主体,其职能不可替代和混淆。在服务检察司法办案这个大循环系统中,司法警察工作是自成一体的循环系统,在分工负责、履行职责中自然形成对检察司法办案的一种制约和监督。这是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途径。三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具有较强的职业性。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最早实行职业化管理的队伍,重要原因在于它是一支准军事力量。所以,司法警察就是检察机关一支专门的武装力量,为检察工作保驾护航、排难解忧是这支队伍义不容辞的职责使命。
     (二)监察体制改革对司法警察履职内容和方式的冲击。2016年1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
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这意味着改革后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将剥离检察机关。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警察,其之前的职能定位势必不再适应今后的检察工作,其履职的内容和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检察机关法警部门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顺应改革潮流,转变司法职能,肩负使命,走上符合检察工作实际的发展之路。一般认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原有职能主要分为三大块——安全事务、执行事务、侦查事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具有以下职能: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任务,执行拘传任务,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任务,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任务,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而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自侦部门办案人员紧缺,司法警察的上述职能规定也更多的是为检察机关自侦办案部门设置的,因此,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服务自侦部门的侦查事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执行事务和安全事务上,而对批捕、公诉、民行、监所、控申等部门的配合、服务少之又少。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检察机关反贪、渎捡、预防部门的剥离,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将大大削弱,与之相对应司法警察的职责也将消失,司法警察的服务重心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需要适时调整和转变服务方式。
     (三)警衔制度的改革要求赋予司法警察相应的责权利。《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检察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第2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警察职务序列,分为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司法警察与检察官实行不同的职务序列。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警察的警衔如何提高,提高的标准如何把握,是否要与检察官等级实现相对平衡发展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警衔等级提高过快、过高,难免会影响检察官及其他辅助人员的积极性,但是如果警衔等级提升过慢,则会影响、制约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和稳定。因此,有必要让司法警察更多地参与到办案业务,赋予其相应的责权利,使司法警察的“警衔”与其“业绩”相匹配。
       二、因势利导地推进司法警察工作转型发展
     (一)把握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转型方向。面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突出司法性、监督性和职业性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转型发展必备要素,是构建检察机关内部新型检警关系的基本元素,从而实现司法警察工作向保驾护航型转型升级。转型时期除了司法警察常规的传统职能外,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探索:一是强化对司法办案的保护性功能。司法警察除了应当继续做好对检察机关信访场所、机关工作和重大活动秩序维护和安全保障外,还要切实承担起重大敏感案件公诉人出庭、重要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全程安全护送职责,要探索建立检察官对重大案件(事件)的现场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和重大调查取证活动的全程安全保护机制,使司法警察对检察司法办案的护卫工作与检察官履行职责同频共振,不断拓展司法警察的保护范围,加大保卫力度。二是发挥对公开审查的全程辅助性功能。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的基本载体就是加大司法办案力度,而公开审查是检察机关顺应诉讼民主化、办案司法化、监督公开化的基本形式。从实践看,为有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方针,公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会日益增多,诉前会议、信访案件终结性公开审查等也会有一定的数量,检察官开展公开审查任务将不断增加,这些迫切需要司法警察全过程发挥辅助作用。司法警察全程辅助检察官开展公开审查,如同法院开庭过程中司法


关闭窗口

网站首页加为收藏设为首页联系我们旧站入口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85号 邮政编码:150090
黑ICP备05000574号-1│技术支持:天翼瀚潮网络

黑龙江省红十字医院.公益 黑龙江省森工总医院.公益 哈尔滨除尘 哈尔滨脱硫脱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