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体制改革中 司法警察职能转变分析

 



      摘要:检察体制改革已经陆续在全国各地区检察机关有序展开,伴随着检察机关职能的转变,司法警察队伍的原有职能也将做出相应的调整。目前各地区司法警察职能和履职方式难以适应检察改革发展的客观需求,因为务必在改革的大背景下对现行司法警察职能进行调整和创新,突出工作重点,着力找准司法警察履职改革的突破口,在改革中提升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让司法警察工作站在更高、
更优化的起点上履责,为检察工作保驾护航。

      关键词:司法警察 职能 检察体制改革 职能转变
 
      作者: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警务处 刘畅
 
      一、司法警察职能概述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是指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应当履行责任的内容以及职责履行所具有的功用和效能。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的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主要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能:
      (一)执行强制性措施
      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 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则》) ,其中《条例》第七条规定,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执行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该规定符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或协助执行刑事强制措施职能的要求,是司法警察职能内容的具体体现,各地法警队在完成刑事检察工作相关警务保障任务同时,主要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协助配合办案检察官完成传唤、拘传、押解看管、搜查等强制性措施,负责完成执行层面的保障任务。
强制措施权是《宪法》及《刑事诉讼法》赋予各级权力机关享有、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必须加以适当运用的权力。相应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均有使用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在我国,检察机关承担着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职能和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职能,依法享有刑事强制措施使用的决定权和不完全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权。检察机关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由检察人员决定,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或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司法警
察协助执行。
      (二)法律文书保障与送达的职能
      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司法警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 把法律文书完整无误地送交到受送达人。由于法律文书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因此保障法律文书的安全及送达,就成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能。
在实践中,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主要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立案、公诉部门、批捕监所部门等需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被害人、证人以及其家属等需要送达的有关法律文书,同时需要向有关单位、部门送达的有关法律文书。在检察机关工作实际中,司法警察送达的法律文书主要有: 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告知书、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害人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或者保证书) 、向法院移送起诉时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及照片等。
     (三)保障检察安全工作的职能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
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条款是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任务的规定,也是司法警察安全保障职能的体现。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履行安全保障职能时,主要包括:一、人员安全保障。保障检察人员的安全。如在检察人员出庭公诉、出席死刑执行的临场监督、信访接待等活动中司法警察应当给予必要的人身安全保障。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检察活动中可能自杀、自残或其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预防和制止。保障证人、被害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对检察工作中证人、被害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可能受到非法侵害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或以必要的强制手段予以制止和防范。二是保障活动安全。如在执行强制措施、提押、看管、送法法律文书等的过程中,均需要司法警察的参与,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危险。三是工作区安全保障。工作区域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开展日常工作的固定处所,如检察机关办公场所,保障检察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安全;信访接待场所,保障应对突发事件和涉访人员的安全;保障办案工作区安全,确保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他人员进行讯问、询问、接待等工作顺利进行。
      二、司法警察的地位和作用
     (一)司法警察的地位

      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一支为检察工作服务的武装力量,属于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肩负着特殊的责任和使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警察,它的职权范围是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具有从属性和依附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检察官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的主体,这决定了在履行司法警察职能的工作中,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具有主从地位。司法办案与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司法警察的职能就是保障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安全与秩序,为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同时,司法警察职能产生于检察工作的需要,司法警察具体职责的履行往往取决于具体的检察工作需要。
      (二)司法警察的作用
      司法警察队伍作为检察机关唯一的武装部门,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力量,也是应对检察工作各种紧急性、暴力性事件的中坚力量。
司法警察履行职能具有独立性,根据《准则》和《条例》对司法警察职能的具体规定,检察工作中强制措施的执行或参与执行、检察工作的安全保障等职能工作需要拥有以警察权为保障为后盾的警察人员来实施和保障。司法警察依法独立行使职能,其职能具有明确的内容,其履行职能的方式、程序、保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的内涵、行使主体、行使方式与程序、职能实现的保障都具有明确独特的内涵,发挥着其在检察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作用。
      四、当前司法警察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内必不可少的一个职能部门,其设置目的是为检察工作提供保障和服务。但是由于司法警察队伍在检察机关内的作用不明显、地位不突出,造成了司法警察在实际履职过程中的种种问题:
     (一)人员分散,无法形成集中管理
目前,很多地区检察院为解决其他业务科室人手不够问题,将法警调派到其他部门工作,由其他部门和警队共同管理。岗位是对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的错误认识,这些错误观念带来的后果就是司法警察人员少,年龄结构大,装备陈旧等问题。同时,人员配额少,也影响了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根据有关规定,基层院司法警察人员编制应占机关总人数的 8%-12%。但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思想观念等因素影响,检察机关法警队伍建设相对薄弱,导致部分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人员配置达不到比例,造成警力严重不足,归队管理不规范。 
     (二)设备陈旧,年龄老龄化严重

      由于履职条件的限制,使各地区院法警队一系列硬件基础建设不足, 必定造成法警工作无法顺利开展,职责无法良好履行。一些地区院法警队装备长达十几年不更换,有些设备已经无法正常使用,不能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性事件。甚至有些偏远地区法警队,警员设备仅限于警服、警帽等,使法警队伍失去了实际的职能意义,同时也严重限制了法警自身的发展。
     (三)职责不明,用警程序不规范
      根据《条例》和《规则》 中对于司法警察职能的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职能应该严格履行相关的程序,层层报批。
但是在目前的工作手机实践中,各地区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履职流于形式问题仍然存在。体现在部分基层检察院申请用警办案程序不规范,办案工作区一般由法警大队管理,检察机关的相关部门要使用办案工作区必须填写《 使用办案工作区申请登记表》,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开具《 派警令》。但其他部门需要用警时,电话直接打给警务部门负责人要求派警,手续往往事后再补,更甚者根本不用手续。导致法警履职中对业务部门案件承办人的超期传唤、拘传的监督无从谈起。更有甚者很多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根本都不知道法警有出庭保护检察官自身安全的职能。
      同时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地区检察院因案件多、人手少,将司法警察分配到其他职能处室进行相关工作,导致法警履职不明确,增加了安全隐患。
      五、检察体制改革后司法警察的工作重点
    (一)转变观念,明确职责
在检察体制改革已经全面铺开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也应在改革中不断调整和创新,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职能,这也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基本要求。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司法警察这一特殊警种,转变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到法警队伍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组成检察队伍的重要部分。对于检察机关其他部门个别同志对于司法警察认识存在的偏差, 要加强宣传教育,促其转变想法。对于司法警察队伍中个别存在不满情绪的同志,要加深其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产生光荣的使命感,继而提高工作积极性。
    (二)集中管理,规范用警
      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细化司法警察权力清单。各级司法警察部门要按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对司法警察配合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信息查询、调取证据、送达法律文书、看管押解等职权进行细化,从职权上防止和克服“ 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等现象。
 集中编队管理,将目前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的司法警察集中到法警队,统一调配,统一履职。这样不仅能够使司法警察的职责更加清晰,同时也能够保证履职效率,提升职业认同度。同时,法警队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进行年度训练、考核,也更容易提高司法警察的职业素质,提升警队整体水平。
    (三)注重突发事件,定期开展演练
      突发事件,由于其具有的突然性和紧急性,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涉检突发事件的发生地点多在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附近,容易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产生阻碍和冲击,甚至对案件的办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由于检察机关的特殊身份,涉检突发事件往往容易引起不明真相群众的围观和议论,处置不当容易损害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造成检民矛盾。在检察体制改革后,辅助自侦部门办案的职能被缩减,因此司法警察的工作重点更加应该转向涉检的相关安全工作,其中涉检突发事件应当成为工作重点。  
法警部门是检察机关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中坚力量,是检察机关的快速反应部队,一旦有事,必须在第一时间部署到位,因此要通过训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快速部署的能力。首先,要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设。快速决策、快速部署、快速反应,是成功应对涉检突发事件的前提,而完善的应急预案,则是快速反应的基础。预案想定要尽可能覆盖检察机关可能遇到的各类突发情况,方案应尽量详细,根据实际情况对人员进行科学编组,尽可能将任务细化到人。在制定预案的基础上,要依据各预案定期组织全要素演练,要细化每一项流程,规范每一个动作,要让每一个人都熟记自己的任务,同时了解友邻的任务,通过反复演练,提高配合的默契程度。同时,视情况组织一人多岗训练,即要求一人能够胜任多项任务,以保证在人员缺编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做出有效反应。
      (三)定期开展培训,提升专业素能
      坚持每年进行定期的队列、擒拿格斗、警械具的使用等基本技能训练和培训。科学组训,灵活施训,提升运用网络技术、大数据知识的能力,在工作和训练中发现和培养特色人才,着力培养一批具有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精湛的拔尖人才和骨干力量,以此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能力,从而带动整个司法警察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按期举办新入职司法警察培训和晋衔培训考核,严格考核标准,对于不符合晋升条件的司法警察不予进行警衔晋升,通过考核切实提高司法警察整体能力。
 
 
 
参考文献:
1、刘昂 杨争军 《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 《人民检察》2016年第9期
2、马林 《浅谈基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培训工作——以应对涉检突发事件为视角》 《法制与社会》2017.10(上)
3、张艳荣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面临突出问题与对策建议》 《法制与社会》2017.7(中)
4、姜落顺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定位分析》 《法制与社会》2017.10(下)
5、文志斌 易建华 《对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作用的思考》 《法制博览》2017.06(上)
6、彭晓键 张兴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法制与社会》2016.8(上)
7、万正明 张正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规范程序》 《法制博览》2017.12(上)
8、陈卫东、石献智:《警察权的配置原则及其控制——基于治行政管理和刑事诉讼的视角》,载《山东公安专科
学校学报》2003 年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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