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双重背景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相关问题研究

 



作者: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 李卓卿*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 张兴瑞*

 

       随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加之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影响,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及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整体转隶,司法警察职能作用发挥受到了一定影响。但不论背景如何变化,我们要清醒认识司法警察职能的转变,要辩证看待司法警察职能的变与不变。应该说规范化是始终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核心内容和必然性要求。随着人民检察院检务工作的不断深化,不仅为司法警察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司法警察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就司法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二期因素叠加背景下,司法警察定位及相关问题作以初步思考。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的界定
 
     (一)以往司法警察的职责。根据现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具有以下九个方面的职责。即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2.执行传唤、拘传;3.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4.参与搜查;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6.送达有关法律文书;7.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8.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司法警察职责的定位与划分。当前,省以下检察机关均完成了侦防部门的整体转隶工作。那么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就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9项职责迫切需要调整。如前述所提及的“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等方面的职责已不复存在。受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剥离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不再具备履行上述职责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新职责定位与划分需要提上日程,加以思考。
 
        二、新形势下司法警察职能转变的思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在新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尚未修改前,司法警察职责的限于也仅限于“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应予以明确。根据现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受检察机关侦防部门转隶的影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应予以明确,这样有利于重新定位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便于司法警察的规范化和正规化管理。

 
      (二)应考虑将以下司法警察职责予以细化并予以明确规定。现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相应职责;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涉诉信访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区域或者门前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对严重危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遇有拒捕、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因为检察机关的自侦权剥离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势必会转变职能,如进一步做好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8.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
 
     (三)应考虑赋予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作出后,高检院相继制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关于深入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等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全面推开了公益诉讼工作。根据现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那么就应该相应赋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不限于刑事范畴的侦查权、调查权等相关权力,这样有利于发挥司法警察作用,拓展司法警察职能,补位因监察体制改革后司法警察职能出现的空缺。司法警察具备一般检察官和其他辅助人员不具备的过硬警务素质,由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有利于保证公益诉讼案件效果。
 
        三、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要求流于形式。思想重视程度不一,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游击式”的用警方式与“松散型”的管理模式,导致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呈逐渐弱化的趋势。由于缺乏组织、物质、相关制度机制实体内容的支持和保证,从而导致“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成为仅仅体现在文件中的空泛要求,平时的领导与指挥还是本位主义,组织领导往往局限于上级警队对下级警队的文件和会议的指导,分管领导往往是间接领导,常常出现纵向领导命令式,内部领导模式化,法警工作单一化,处理具体问题弱化现象。
 
      (二)司法警察队伍进出口渠道不畅,职务序列管理形同虚设。上下关系不顺,机构设置不统一,内部协调不到位,“从优待警”规定不落实,司法警察履行职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队伍的整体稳定性受到影响。近几年来,虽然警队逐年重视教育训练工作,努力提升队伍素质。但由于受客观条件和因素的影响,法警队伍起步晚,年龄逐步老化,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保障质量不高,工作主动性不强,从优待警的措施不落实或者不完全落实等等,不同种程度地影响着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大部分同志没有经过专门院校的培养与训练,因而,在保障能力水平上和业务技能上难以适应服务审判工作的内在所需。
 
     (三)现有警力人员及综合素质与保障检务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其作用高效发挥存在差距。警务保障任务繁重,工作普遍超负荷,在职司法警察在职不在岗,分散到各个部门,不能适应履职尽责所必须的应急性、对抗性要求。教育训练方面虽然有《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与要求,但缺乏专业人才、专门训练机构和健全的训练设施,工训矛盾突出,训练的人员、内容、时间、质量大部分单位落实不到位,导致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提升迟滞。
 
     (四)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解决对策如下:一是走单独序列管理之路,真正实行司法警察独立编队管理。以现有的政法编制配置司法警察的政策标准为基数,由上级院协同相关组织人事部门,核拨所辖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并由上级警队对所辖警队编制实行责任管理。实行法警单独序列管理。确立上级院警队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高检院-省院-市分院-基层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这样有利于上下警力协同形成战斗力,有利于解决司法警察进口和出口的问题,更加有利于司法警察年龄结构的调整。 二是走学习型警队之路,提高综合素质,充分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稳定队伍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根本所在。学习是每个人的终身大事和要事,学习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对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而言,理论是根基,思想是导向。学习型警队组织的核心提高团队智商,让每位警员释放智慧。司法警察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保障力量,这一特点决定着这支队伍必须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政治坚定,令行禁止,与时俱进,开打创新。三是走专业化发展之路,赋予司法警察明确的执法权能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核心内容。在当今的检察工作中,法学理论在不断发展,新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出台,新情况、新问题将不断涌现,这不仅对检察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样对司法警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司法警察对领域内的各种发展变化要有一个十分清醒的认识,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认真学习,加强培训,更新知识,补充能量,不断提高素质,这样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四是走正规化发展之路,优化司法警察职能配置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重点环节。在长期履行职责中,留给人们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司法警察有法定警种的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的具体规定,有履行警察义务的相关规定,无执行警务和行使公权力的明确规定,有保障检务工作顺利进行的特殊性要求,无实现保障职责范围内的权能行使规定。当前,必须通过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法律规定,确立司法警察应有的执法权。确立司法警察权包括(侦察权、处罚权、处置权、检查权、监督权)等各项职权,实现与三大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有机衔接,从而保证司法警察完整地行使司法安全管理和保障职能,让其发挥真正意义上的职能作用。五是走训练强警之路,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科学组训、灵活施训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教育培训是增强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和关键环节。坚决克服和纠正执法不懂法、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在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的今天,司法警察既要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又要具备良好的业务技能,既要有内功,又要有外功,既要有“软功”,又要有“硬功”。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教育训练的内容和方法要改革,要通过严格的教育训练,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目的。在鼓励大家自学的基础上,要认真组织系统地学习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按级培训,突出重点,既要抓好普训,又要重点培养业务骨干,既要抓好典型,又要带动全面;要有计划、有目的将有一定发展前途的能人选送院校深造,进行定向培养;通过定期训练比武活动,切磋技艺,相互交流,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司法体制改革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增强司法警察职业荣誉感的必要性及适合路径
 
        每个行业都需要有职业荣誉感,司法体制改革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业荣誉感和心理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在此背景下,增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业荣誉感尤为必要。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业荣誉感教育,是其职业性质的特殊要求,也是加强司警察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司法警察队伍提供了指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设“五个过硬”政法队伍。近年来开展的检察改革中“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方面改革,都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队伍建设密切相关,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履职尽责、无私奉献、崇尚荣誉的法警队伍。
 
      (一)要聚焦司法警察职业理想理念教育。思想引领行动。对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来说,职业理想和理念是广大司法警察自我定位、自我提升、自我规矩的重要因素。鉴于此,各级检察机关要要把强化对司法警察职业理念和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重要位置。
        1、要突出职业理念历史传承。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保障有力和负有战斗力的重要队伍。在协助、配合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方面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尽管目前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影响,司法警察不再承担协助自侦部门办案的任务,但是历史上的付出和成绩是不容抹杀和忽视的。要搜集整理司法警察以往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建立相关数据库。要对新入警人员开展历史传承教育,教育引导司法警察积极转变职能,为检察事业新发展新进步再立新功。
       2、要搭建职业理念教育平台。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一支重要力量,其政治属性是第一位的。要善用载体平台,丰富和拓展职业理念教育形式和内容。如及时开展对新招录的司法警察进行入警培训,在司法警察晋升警衔或立功嘉奖、遇有国家重大政治活动等阶段,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要教育引导广大司法警察紧紧围绕“坚持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战略部署,坚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不动摇。要教育引导广大司法警察始终牢固树立“四个自信”,自觉把服务和保障法律监督贯穿全部司法警察工作过程始终,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不移地拥护、支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3、要强化理想信念常态教育。要教育引导广大司法警察对党绝对忠诚。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要坚持党的原则第一、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自觉增强角色意识和政治担当,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保持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定理想信念。理想信念犹如精神之“钙”,共产党人的钢筋铁骨就是靠精神之“钙”铸就的。要自觉补足精神之“钙”,有效地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工作、如何工作的问题,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要始终自觉践行心中有党、心中有责、心中有民、心中有戒的“四有”要求。要善用“放大镜”发现和审视自身理想信念不足,要善用“显微镜”放大和剖析自身理想信念不足,要善用“凸透镜”聚焦和改进司法警察队伍理想信念不足。

      (二)要聚焦司法警察职业自信自律教育。要在强化理想信念教育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和廉政警示教育,促使司法警察不断坚定投身检察事业的信念,增强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养成良好的职业操守,严格遵从刚性的检察纪律,积极维护检察机关良好的声誉和形象,努力提升司法警察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1.要加强司法警察党规党纪学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司法警察自觉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对照《廉政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原文熟读熟记,学深悟透,树牢“党纪和国法无规定不可为、党纪和国法有规定必须为”的理念。要让遵规守纪成为司法警察自觉习惯。要加强对照《廉政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意识自觉和行动自觉,确保决策和行为有所依、合规矩,防止出现“遵规不严”和违反党规党纪规定打“擦边球”现象。要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司法警察心上。要教育引导司法警察自觉践行《廉政准则》标准和《纪律处分条例》要求,时刻把党规党纪想在脑中,抓在手中,刻印在心上,落实到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2.切实解决自身监督乏力问题。要始终把作风建设置于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通过狠抓检风警纪和各项纪律规定,强化了司法警察纪律作风养成。强化对司法警察的常态化廉政教育。司法警察培训期间,以党性、党风、党纪和检风警纪教育为重点,重点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庸懒散浮等方面问题进行提醒纠正。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积极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做到识别风险在工作之前,防范意识在行动之前,筑牢司法警察廉洁从警意识防线,确保司法警察不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3.狠抓司法警察纪律作风建设。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为统领,重申司法警察工作纪律,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健全司法警察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把司法警察押解、看管、参与搜查、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关键环节都筑起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触碰、触犯就要受到严惩,解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灯下黑”的问题。为了防止司法警察在参与办案过程中出现“跑风漏气”现象,建立健全了案前司法警察谈话制度,不准司法警察在协助办案过程中会见家属亲友、同学朋友及与被看管人有密切关系的相关人员。
 
     (三)要聚焦司法警察职业技能教育。
通过采取与高校合作办学举措,分批、分期选派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干警脱岗集中“套餐式”培训和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全面提升司法警察参学参训积极性、学习训练的热情,提升训练培训的效果,切实提升司法警察的素能。
       1.要强化司法警察学习。针对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司法警察职能,从规范执法的长远考虑出发,打造一支关键时刻冲得上去、打得赢的过硬司法警察队伍。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固牢司法警察听党指挥、服务人民的意识防线。改变以往片面、零碎、浅尝辄止的学习方式,安排好学习规划,坚持全面、系统、深入学习,专门安排一定时间用于学习政治理论。切实增强广大司法警察的宗旨意识、服务意识、看齐意识、核心意识、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提高司法警察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时刻做到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提高司法警察履职尽责能力水平。通过定期组织司法警察学习修改后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法律、业务知识,鼓励司法警察相互交流探讨,撰写学习心得,增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进一步解决干警“学习恐慌”、“知识恐慌”“本领恐慌”等问题。强化办案意识养成。目前,随着自侦部门转隶,司法警察以往承担的办案安全压力也随之减弱,但机关安全、当事人来访安全问题仍需面对。要教育引导司法警察树牢“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防范理念,组织司法警察深学各项办案安全制度规定,通过逐员过关测试,确保制度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确保安全打牢基础。
       3.切实解决战斗力不足和“本领恐慌”问题。要狠抓司法警察体能及警务技能训练,切实解决业务能力方面存在的装备器械不会用、不敢用、不善用问题。要强化体能建设。全面规范队列、正步、擒敌拳等方面的日常训练,不放过每一个动作,不落过每一个参训学员,人人过筛子式的接受检阅和考核。要强化警务技能训练。通过聘请武警部队或公安机关有关教官现场演示,加强司法警察对警用装备和警务技能的认识和掌握。
        总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有着其独特的职业的特性和工作特点,我们应当从全局的高度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视野,进一步加深对司法警察重要性的认识与理解;从宏观指导上包括立法方面加之重视,真正使这支队伍执法有据和执法有依;从日常养成抓起,进一步建章立制,加强司法警察部门的内部管理;从点滴做起,务实抓好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牢固树立长远建设与科学发展的思想,通过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的努力,积极推动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不断取得新的突破,使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在新的历史时期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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