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检察:祖国东极“公益诉讼第一案”开庭审判

 



  7月3日,黑龙江省抚远市检察院提起的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抚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并执行完毕。这是佳木斯市检察系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
 
 
  整合机制重协作 刑案中发现公益受侵害
  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之初,抚远市检察院注重整合检察监督整体职能,统筹侦监、公诉、民行三部门制定了《关于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工作内部协作配合机制》,建立了公益诉讼线索移交、一体化协作办案的工作流程。2017年5月6日至2017年5月13日间,抚远市抚远镇居民张某某在六道沟南侧、外环路边非法挖建养鱼池,造成了抚远市国有林场中的国防林(国家特种用途林)被毁坏。抚远市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据本院侦监、公诉、民行三部门制定的《关于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工作内部协作配合机制》,迅速移交该院民行科予以立案审查。该院民行部门经与佳木斯市院民行处评估后认为,本案致使国有国防林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精确估值细勘查 准确认定被告责任
  在接受该院民行办案人员询问过程中,被告反映侦查机关在测量面积上与实际不符。带着疑问,办案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嫌疑人挖建鱼池的地方原有一个水坑,其面积应该排除在侦查机关确定的毁林面积之外。办案人员将疑问反馈给公诉部门,经公诉部门退查后,侦查机关重新补充鉴定,确认了符合客观事实的非法毁林面积。民行干警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不仅准确认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而且推动了公诉部门正确采纳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
  在与被告接触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向其耐心讲解现行法律政策,阐述毁坏林业资源的危害和公益诉讼的现实意义,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被告在民行干警对其询问时表示:“我愿意认罪服法,按照国家的公益诉讼司法政策,尽我所能积极补偿林地的生态修复费用。”
 
 
  公益诉讼首开庭 被告当庭认罪服判
  抚远市检察院检察长商学敏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庭审,抚远市法院院长牟伟良担任审判长。法庭上,抚远市检察院刑事诉讼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别依法宣读了起诉书,指控被告张某某违反林业管理法规,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改变林地用途,毁坏国防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庭审中指出,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是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落实党和国家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的有力举措,更是回应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美好生态环境需求的具体实践。今天,本院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职权,就是要让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持续的、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张某某非法占用、损毁国防林的相关证据及修复费用的意见。被告张某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和诉讼请求均无异议。鉴于公益诉讼起诉人不同意调解,经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赔偿生态修复费用。被告服判,并当庭给付生态修复费用。
 
 
  守护生态获点赞 公开庭审传播司法正能量
  这次庭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并通过中国庭审直播网向全国公开直播。佳木斯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树伟带领全市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主管领导、科长、员额检察官参加了该案庭审观摩,抚远市检察院邀请了抚远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抚远市森林公安局、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部分侦查人员、抚远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执法单位人员旁听庭审活动。
  庭审前,邀请法官、律师、林业专家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程序是否需要公告、能否调解结案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共同会诊研判。庭审结束后,邀请人大、政协、公安、律师、行政执法单位的代表及佳木斯市检察院民行战线的领导、员额检察官进行了座谈,就公益诉讼工作和本次庭审活动进行交流探讨,征求意见建议。
  参加座谈人员纷纷表示,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保护了生态资源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既守护了抚远市的特色生态资源,又对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起到了宣传和警示作用。前来观摩庭审的佳木斯市检察院民行处长乔传忠介绍,该案起诉、审理、宣判及生态修复费用执行一气呵成,达到了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佳木斯地区作出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对于本地区开展此类公益诉讼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延伸阅读:
  我国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2018年3月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设计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相对薄弱。由于部分诉讼主体缺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动机和能力,而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又缺乏适格的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致使大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状况得不到及时的纠正。习总书记深刻指出:“如果对这类违法行为置之不理、任其发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乱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为刑事犯罪。”他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对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作了阐释:“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所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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