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工作报告(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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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8年1月27日在黑龙江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徐  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列席人员提出意见。省政协委员已书面审议。
       一、过去五年全省检察工作回顾
       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在省委和高检院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认真贯彻执行省十二届人大历次会议决议,围绕中心,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攻坚克难,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政治建检,认真落实从严治党和从严治检主体责任,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全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五年来,我们面对我省全面振兴的新形势,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尽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服务全省重大战略实施。先后制定了服务和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新农村建设等实施意见。将营造非公经济发展环境作为切入点,制定服务非公经济发展“15条意见”,制定服务非公经济工作守则,编印法律服务手册,在各级工商联成立检察联络室,与非公企业建立了联系制度,帮助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发展环境的决策部署,出台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10条意见”。针对在司法实践中重内资轻外资、重国有轻民营现象,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确保诉讼地位、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平等。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慎重使用强制措施,慎重处置涉案财物,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严惩破坏发展环境职务犯罪,对重大案件实行异地管辖,确保惩治效果。2017年,专门开展严厉打击破坏发展环境犯罪专项行动,查办职务犯罪595人,占全年立案总人数的32.7%。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坚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共批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6293人、起诉11920人,同比分别上升46.7%和89.3%,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案件609件。主动参与防范金融风险,组织开展打击偷税漏税、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地下钱庄等专项整治行动,突出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批捕“e租宝”“3M”等非法集资、传销类犯罪695人、起诉817人,同比分别上升10.5%和22.1%。针对煤炭行业事故多发频发,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有效促进煤炭监管行业治理。省检察院直接介入七台河市景有煤矿“11·2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龙煤集团双鸭山矿业公司东荣二矿“3·9”重大运输事故等重大责任事故调查11起,查办职务犯罪65人。2017年,在4个煤城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查办涉煤领域违规办证、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违规入股经营小煤矿等职务犯罪94人。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制定实施《关于充分履行公诉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审查受理涉产权民事行政案件6884件,提出抗诉538件,法院再审改变率94.4%。批捕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655人、起诉1780人。
       服务保障民生民利。五年来,相继开展查办损害群众利益、涉农惠民、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2014年以来,持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215人,监督立案227人,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3709人。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4年以来,持续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加大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打击力度,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65件115人。省检察院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吴洪鑫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赵洪亮生产销售假药案等17件重大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指定专人办理、指派辩护、分案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方式,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组织“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开展“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检察开放日活动,推动“平安校园”建设。牡丹江未成年人检察“冬梅姐姐”团队成为全国检察机关一面旗帜。
        (二)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年来,我们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平安需求的新关切,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有力惩治犯罪,促进社会治理。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坚持把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作为检验公共安全的硬标准,批捕各类刑事犯罪91566人、起诉169511人。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深入开展反分裂、反渗透、反颠覆、反邪教斗争。起诉邪教犯罪445人,办理了白忠英等人利用“全能神”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坚决维护社会安全,持续开展打击涉暴涉恐、涉黑涉恶和涉枪涉爆犯罪等专项行动,严惩涉众型经济犯罪,加大多发性侵财犯罪打击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深入开展禁毒整治行动,加大惩治毒品犯罪力度,批捕毒品犯罪9377人、起诉10259人,同比分别上升80.2%和111.7%。2014年,及时提前介入、跟踪指导了安达“德克士快餐店爆炸”、兰西于春富“持枪杀人”、“7034次列车脱轨”等案件。围绕涉医犯罪这一社会高度关注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平安医院”建设,开展打击涉医犯罪专项行动,依法办理了齐洪生故意杀害齐齐哈尔市北钢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孙东涛等3起暴力伤医和因医闹导致医生自杀身亡案件,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构建完善矛盾化解机制。积极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搭建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综合受理平台,建成全省三级院全联通的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53002件。加大信访积案化解力度,建立涉检信访评估机制和矛盾化解责任制,息诉了一批老大难信访积案,检察环节信访数量逐年下降。依法妥善处置非正常访,2015年,妥善应对处置了全国首例个别维权律师伙同“法轮功”人员,借控告申诉之机到省检察院诬告滥诉违法活动。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2017年,有41名律师参与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工作,已成功息诉31件。
      深化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定全省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工作意见,全力打击非法集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整治。2016年以来,加大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力度,依法整治“伪基站”“黑广播”,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375人。对182名实施暴力危害社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开展检调对接、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促成761件轻微刑事案件达成刑事和解,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3500件,承办机关采纳率97.5%。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720名确有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救助。结合办案,对扶贫开发、煤矿安全生产、粮食收储、金融等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向省委专题报告。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做好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检察官以案释法、典型案件依法公开处理等工作,强化法治宣传教育。
       (三)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五年来,我们针对社会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切实加强和规范法律监督工作,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聚焦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监督刑事立案1118件、撤案660件。其中2017年同比分别上升118.8%和60.6%。加强侦查活动监督,追加逮捕2108人、追加起诉1064人,提出书面纠正违法2533件次。在省公安厅的支持下,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专项监督试点,在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刑事案件高发区域公安派出所设立检察联络室、检察官办公室78个,实行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强化同步监督。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加大对定罪不当、量刑严重失衡、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监督力度,提出二审、再审刑事抗诉583件。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共受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0312件,对正确的裁判主动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对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加强监督,共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2017件,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025件,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1765件,其中2017年同比分别上升115.6%、10.8%、37.7%和67.4%。加强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办理民间借贷、规避限购政策、违法认定驰名商标等领域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83件。制定办理支持起诉案件指导意见,2017年,办理支持起诉案件405件,涉案金额达574万元,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
       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加强对刑罚变更、交付执行、社区矫正和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组织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活动,审查“减假暂”案件2.6万件,监督纠正“减假暂”不当1440人。针对刑事执行中违法情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9827件,纠正率98.4%。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监督纠正221人,其中收监执行177人。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检察监督7.2万件,核查出涉财产刑执行职务罪犯1979人,监督执行1713人,涉案金额近4.4亿元。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及重新犯罪的预防和纠正工作,发现并监督纠正脱管873人、漏管1102人、重新犯罪37人。
      (四)全力惩治预防职务犯罪。五年来,我们认真贯彻党中央反腐败总体部署,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深入推进了反腐倡廉建设。
       持续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办了一批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9798人,同比上升12.1%。其中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大案605件、原县处级以上要案739人(含厅局级67人,省部级4人),同比分别上升131.8%和73.5%。特别是2017年,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做到了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力度不减,查办职务犯罪1821人,同比上升25%。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查办“围猎”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犯罪1540人,同比上升113.6%。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人员腐败问题,紧盯征地拆迁、招生入学、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环境保护、食药安全、“三农”补贴、新农村建设、粮食安全等重点领域,部署开展系列专项整治工作。2015年,查办了中储粮系统相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225人,涉案金额近5亿元。2017年,查办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579人、查办基层干部129人、查办“超级种粮大户”补贴领域渎职犯罪72人。开展追逃追赃专项行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317人,其中劝返、抓获潜逃境外6人,涉案金额近2.35亿元。
       结合办案加强预防。履行职务犯罪预防宣传、预防调查、犯罪分析职能,开展惠农扶贫领域、老工业基地振兴重点项目、煤炭安全生产领域、换届选举、服务非公经济等专项预防。对120个重大项目开展同步预防,进行预防挂牌督办。对重大专案开展预防介入1332次,制发检察建议1139件。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572家企业被建议取消市场准入资格。与各级邮政公司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活动。开展警示教育,举办法治讲座7240次,组织参观教育基地2272次。2017年,在省直机关作风整顿活动中,承办作风整顿暨优化发展环境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展览,在全省各地巡展,3.2万余人参观,产生积极反响。
       全力配合做好转隶工作。全省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意义,切实履行“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全力配合改革,针对人员转隶带来的思想波动,层层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凝聚改革共识,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目前,全省三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部门人员顺利完成转隶。
       (五)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2014年以来,我们按照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牢牢把握司法改革正确方向,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造相结合,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与探索检察规律相结合,坚持试点先行,边摸索、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持续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明确办案权力主体,制定全省三级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官各层级办案主体权力清单。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充分放权,省检察院分解各业务类别办案权力429项,授予检察官独立行使301项,授权幅度70.2%。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定检察官办案责任清单,编制检察官岗位职权说明书,构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权责体系。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制定出台7个主要业务部门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统一司法责任制执行标准。实施员额制检察官动态管理。严格遴选员额制检察官,首批遴选3473人,占政法专项编制数的30.4%。制定员额制检察官退出办法,实现有进有退。根据检察职能特点,建立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等新型办案组织,落实领导带头办案制度。2017年,全省三级检察院班子成员办理各类案件占办案总量的14.7%。统筹推进配套改革,确定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为3435名员额制检察官确定职务等级,任命1838名检察官助理,全省员额制检察官工资全部兑现。
       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大检察环节审查把关力度,强化诉前主导和审前过滤,严格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排除非法证据,防范冤假错案。推动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加强对案件起诉和审判的跟踪,提高当庭指控犯罪能力。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构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配套的多层次诉讼体系。推进非羁押诉讼,不批捕17878人、不起诉3176人。同时,我们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重塑新型诉辩关系,建立保障律师会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在全省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检查,支持律师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实施公益诉讼制度改革。2017年7月以来,我们部署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与省法院联合出台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指导意见,与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联合出台在办理涉林公益诉讼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制定实施《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工作暂行规定》,组建公益诉讼咨询专家库。针对我省是环境资源大省的实际,及时调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心,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点,加大公益诉讼力度,推动解决事关大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问题,守护好绿水青山蓝天,维护好生态安全。共摸排线索723件,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20件,督促修复被损毁林地、草原5062亩,挽回国有财产损失1.28亿元。
      推动其他各项检察改革。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合理整合机构,科学配置职能,50个试点院减少内设机构210个。推进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全省已有162个检察院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推进电子检务工程建设推动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等平台建设应用,打造“智慧检务”。
      (六)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五年来,我们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坚持政治建检。一是强化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将教育活动与机关作风整顿相结合,与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相融合,与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相契合。开展基层党组织基本制度执行落实年活动,实施基层党建全面提升工程,制定党建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党建工作责任。二是加强教育培训。坚持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广泛开展专题培训、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累计培训干警11万余人次,干警履职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三是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东宁市检察院荣获全国检察机关首届“守望正义——群众最满意的基层检察院”、全省“龙江楷模”荣誉称号。齐齐哈尔市检察院等3个检察院被授予全国文明单位。涌现出窦兴华、王蕴卿、李明等“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先进工作者”,成为全省检察干警的杰出代表。
       坚持从严治检。一是全方位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明责、担责、评责、问责”和“双述双评”系列工作。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党支部书记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会,对新晋职人员进行集体谈话,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二是全覆盖开展巡视巡察。全面开展省检察院对市(分)检察院巡视、市(分)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巡察工作,启动系统内政治巡视。注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共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62人,均给予党政纪处分。深入推进高检院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将28个问题细化为54项任务,全部进行整改。强化检务督察,坚持聚焦检察政务、业务工作开展督察活动。2017年,通过明察暗访,开展检务督察262次,实名通报、督促整改问题2324个。三是全流程防控办案风险。制定实施内部监督工作办法,强化案件流程动态监控和质量评查,建立检察官司法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在重大专案组设立临时党支部、配备纪检监督员、签订廉政承诺书,强化执法办案监督。
        坚持公信立检。一是扎实开展机关作风整顿活动。省检察院党组坚决落实省委部署,带头查找能力欠缺、标准不高、效率低下、担当不足、纪律松弛等方面21个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形成《规范权力运行若干制度汇编》。坚持作风整顿与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相结合,突出问题导向,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集中整治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不廉洁问题。全省三级检察院全部建成案件管理、控告申诉接待多功能大厅,形成“一站式”服务,践行“四零”承诺,省检察院机关科学再造流程33项,把机关作风整顿成效体现在执法效果上。二是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省检察院先后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反贪污贿赂、规范司法行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等工作情况。不断改进代表建议和批评意见办理方式,反复征求代表意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当面答复办理结果,直到代表满意。2017年,走访代表1382人次,邀请召开座谈会258次,开展视察、调研、案件评查活动296次,办理代表建议和批评意见60件。三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建立健全重大案件向社会通报制度、检察开放日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构建了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门户网站新媒体宣传矩阵。省检察院获“全国检察新媒体矩阵建设奖”。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和微信平台,共发布重要案件信息3.8万余条,公开法律文书6.8万余份。深化新媒体运用,2017年,组织开展“走近一线检察官”微博直播活动。
       各位代表,五年来,全省检察工作的发展和进步,得益于省委和高检院的坚强领导,得益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得益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得益于人大代表真诚履职、建言献策,为改进检察工作提供了强大动力。在此,我代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总结回顾五年的工作,我们深深地体会到,要做好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这是检察工作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只有确保党的意志和方针政策在检察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检察职能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检察事业才能大有作为。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更是检验和衡量检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最本质特征,也是人民检察的根本宗旨。只有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检察工作的奋斗目标和价值追求,才能做到人民检察为人民。必须坚持改革创新,这是检察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只有不断破除制约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各种障碍,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适应新形势、满足新需要,检察工作才能更有发展活力和前进动力。必须坚持打造过硬队伍,这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只有坚持不懈地抓从严管理、抓行为规范、抓素质养成,把“五个过硬”落到实处,适应社会进步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拥护。必须坚持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这是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和客观要求,也是司法为民的内在要求。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接受政协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司法,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才能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省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对新时代检察工作规律的研究和思考还不深不透,观大势、谋全局、议大事的能力有待提升;二是对新常态下如何进一步找准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切入点,把握得还不够准,执法观念、执法方式和执法作风也需要改进和提高;三是一些检察领导干部运用改革创新办法破解难题的意识和能力还不足,思路不宽,办法不多,改革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需要加强,一些配套改革措施亟需跟进;四是检察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检察监督的主责主业意识和监督能力及效果需要提高和增强;五是“两个责任”在一些地方落实不到位,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化素养有待提升,特别是办理新型犯罪案件的能力亟待提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将以“钉钉子”精神,紧盯不放,认真加以解决。
       二、2018年全省检察工作建议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全省检察机关要全面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优化细化服务大局方法措施,深耕细作检察监督主责主业,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落地生效,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忠实履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我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检察力量。
      (一)积极主动作为,深入推进服务大局工作。要紧紧围绕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对法律监督的新需求,优化细化检察环节服务保障措施。紧紧围绕省委提出的坚决打好“六大攻坚战”调整部署工作,全力为经济社会平衡充分发展提供良好司法保障。紧紧围绕省委重大工作部署,严厉惩治破坏发展环境犯罪,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强化涉农检察工作,依法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维护社会稳定,深入推进平安黑龙江建设。要以国家政治安全和政权安全为根本,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犯罪活动。积极参与公共安全体系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积极参与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的职能作用,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加强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法律监督,深入推进保障民生工作。要找准服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新龙江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深耕细作检察监督主责主业,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平等保护理念,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民生检察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惩治侵害民生民利、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犯罪,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扎实开展公益诉讼,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加大提起诉讼力度,增强公益保护实效。
      (四)创新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新部署,主动把各项检察工作融入法治黑龙江建设,融入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各个环节。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高改革系统性、协调性和集成度,努力把改革成效体现在维护公平正义上。
    (五)全面从严治检,深入推进队伍建设工作。要牢固树立政治建检理念,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深度融入检察工作,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责任追究,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扎实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加强理想信念、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良知教育,建设对党绝对忠诚,高素质专业化队伍。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推进机关作风整顿,坚决防止不良风气反弹回潮。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的关心支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汇聚做好检察工作的合力。
      各位代表,新思想引领新时代,新使命开启新征程。全省检察机关将紧紧依靠省委和高检院的坚强领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拥抱新时代、践行新思想、实现新作为,努力开创全省检察工作新局面,为我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全面振兴发展、建设现代化新龙江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名词解释

 
        1.“e租宝”案件: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下属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线运营“e租宝”,以高额收益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全国范围实际吸收资金多达598亿余元,涉及投资人90余万名,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涉案金额达2.3亿元。我省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地检察机关于2016年3月起陆续受理了“e租宝”系列案件,自2016年9月至今已对1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3M”案件:“MMM”是俄罗斯人谢尔盖创建的网络金融互助社区。文龙震等23名被告人利用3M平台,以投入资金每月不低于30%收益的高额回报,以及设立多项奖金为诱饵在全国吸引参与者,实施诈骗犯罪活动。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在我省共计接收1000多名3M参与者汇款43.7亿元,绝大部分资金通过地下钱庄流向境外或者被挥霍。黑河市检察院于2017年2月受理案件,同年8月依法对2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追缴赃款赃物2.7亿元。

        3.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4.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5.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6.刑事和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 
 
        7.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8.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1)追加逮捕。发现侦查机关对应当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未提请批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提请批捕或者直接决定逮捕。(2)追加起诉。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遗漏的涉嫌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其移送或者直接决定起诉。(3)不批准逮捕。(4)不起诉。(5)纠正违法。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9.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及所作的刑事裁判是否正确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10.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提起公益诉讼以及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其中,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监督,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
 
       11.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使人民法院在接受监督中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的一种审判监督方式。
 
       12.支持起诉:是指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且可以通过民事、行政诉讼获得救济时,人民检察院支持适格主体依法提起民事、行政诉讼。
 
       13.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1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运用信息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储存,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15.司法责任制:是指检察官根据法律规定或检察长授权,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办案、法律监督等职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工作机制。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核心,按照改革要求,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检察官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等工作机制,确保权责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 
 
       16.员额制检察官:是指依据政法专项编制、按照一定比例、经过一定程序产生的能够独立办案并独立对案件负责的检察官,入额后必须在一线办案,并独立对案件终身负责。员额制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制度,是由传统粗放式管理向各类检察人员分工协作管理转型的重要标志。 
 
       17.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刑事诉讼围绕“审判为中心”理顺各种制度机制,建立起侦查、起诉面向审判的诉讼制度。201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18.排除非法证据:是指对侦查机关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19.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非羁押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
 
       21.公益诉讼: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2.电子检务工程:是指全国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以大数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治理的大趋势,更加重视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全面推进信息化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的重大举措,是基于信息技术而创立的新型检察工作模式,也是影响深远的检察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革命,对于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司法监督、规范司法行为、深化检务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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