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认为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
  (6)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4.对于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知悉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7.询问被害人笔录应当交给你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8.如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9.检察人员进行询问时,必须出示检察机关的证明文件。
  10.对检察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11.如果未满十八周岁,检察人员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12.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13.检察机关应当保证被害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协助检察机关调查。
  14.检察机关应当保证被害人及近亲属的安全。对被害人及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检察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5.询问中涉及被害人隐私的,检察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16.对于依法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及合法利益,检察机关也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义务
  1.陈述应当客观,应如实地提供证据,诬告陷害或者有意作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2.应接受检察人员为了确定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进行的人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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