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2.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护。
  3.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6.认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
  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有要求解除的权利。
  8.鉴定意见知悉权和申请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核对讯问笔录、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提出补充或改正的权利,也可以自行书写供述。
  10.对办案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11.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义务
  1.对办案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
  2.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的人身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等措施的义务。
  3.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4.如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被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2)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3)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被取保候审者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5)被监视居住者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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