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接待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及规定,结合案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案件管理部门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申请统一进行受理、审核、登记,及时转交办案部门,依法保障律师行使执业权利。
  第三条  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时,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对于所提交事项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耐心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第四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所代理的案件提出案件程序性查询申请,对于符合查询条件的,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中分别进行登记,执行相关操作,保证及时有效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推送案件程序性信息。
  第五条  案件管理部门收到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与办案部门联系,并及时安排阅卷。案件已制作电子卷宗的,可以为其提供电子卷宗。
  第六条  辩护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办案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案件提交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转交办案部门。
  第七条  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申请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的当日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办案部门。
  第八条  律师提出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当日将申请材料转交办案部门。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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